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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内煤安技装字 [2006]10 号
关于加强全区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区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13 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 [2004]139 号;《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 [2005]65 号;《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 [2005]98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在 2005 年 11 月 1 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暂行管理办法》和 2006 年 3 月国家总局昆明规划科技会议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日常考核,建立起能进能退、优胜劣汰机制,做到谁发证谁负责,发证和监管并重,实现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区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检查内容(举报、立案、核查、处罚)。
二、 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成立全区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 : 高级职称、大学学历、国家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三、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专家库抽出相应专业的专家(采矿、矿山机电、矿山通风、矿井建设、选矿、水文地质)组成审查组对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审查。审查依据《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验收评价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为保证客观公正,被审查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采取回避制度。
四、严格遵循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的条款和行业自律价格。
五、对检查不合格的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OO 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