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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煤安办字[2008]37号
关于规范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局党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新颁发、延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办证过程中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颁发(新颁发、延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程序规定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颁发(新颁发、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按照《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见附件1)和《煤矿企业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见附件2)严格执行。
二、煤矿改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按照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监察分局在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按要求填写《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不再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四、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程序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