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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煤安二处字 [2008]70号
关于非国有煤矿企业
申请领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各监察分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全面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做好非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非国有煤矿企业申请领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申请领取非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的非国有企业或子企业,如管辖煤矿的经济类型存在国有和非国有的,管辖两处(不含两处)以下国有煤矿的煤炭集团或公司。
二、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管辖各煤矿(矿井)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九)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三、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一)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及所提交材料
煤矿企业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受理申请
由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办证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办证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分局审查后,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分局公章。
(三)条件审查
经监察分局审查通过的煤矿企业办证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办法详见《关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8]37号)。
对决定颁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它事项
(一)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由各监察分局通知应当办证的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各分局尽快将应当办证的非国有煤矿企业名单报安全监察二处。
(二)煤矿企业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所有上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OO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