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下达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007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内煤安人字 [2008]3号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
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产煤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组织制定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和《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内蒙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4月份按职责范围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并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每年3月集中受理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初审验收工作。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监总局人事培训司。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对于已受理申请的三级机构,由省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对于已受理申请的四级机构,由所在煤监分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煤监分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人事培训处备案,省局对四级机构初审情况实施监督和抽查。

     四、已经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经所在煤监分局盖章到内蒙局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35%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5%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被评估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接受被评估机构提供的任何报酬或其它利益,不得收取评估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与被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七、建立健全由培训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和复审考核的监督管理。内蒙局在内蒙古安全信息网站及时公布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八、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严格执行办班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员公开,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九、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监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坚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十、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不接受复审或复审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复审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培训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资质。凡被取消资质的,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

1.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 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3.术语定义

4.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监分局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暂行)

5.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变更登记表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