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神华集团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民煤矿“6.19”运输事故的通报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文件

乌煤安字 [2008] 30 号


关于神华集团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利民煤矿“6.19”运输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企业:

     2008年6月19日14时45分,神华集团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民煤矿综采队早班回撤组,在回撤09111工作面液压支架的过程中,先用22kw回柱绞车将支架拉运到回风巷(离后出口18米处)平台上,然后改用JD-25调度绞车拉架装车时,支架从平板车上滑脱倾倒,将在场的两名支架工挤到巷帮,造成两名工人头部受伤,矿方立即将受伤人员组织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30分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限(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而是于次日上午9时30分电话向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了汇报。乌海煤监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了事故调查工作,经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在使用22kw回柱绞车拉架过程中改用JD-25调度绞车拉架装车,导致支架从平板车上滑脱倾倒而发生事故。事故表明,煤矿仍然存在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现象。同时也反映出职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差、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以及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对事故的报告程序不清、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安全监管体系,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不仅要培训持证,关键是要具备娴熟的岗位操作技能,以适应新设备、新工艺、特殊工作环境的要求。对此,要求各煤矿企业抓好全员培训工作,采取诸如现场师带徒、定期脱产学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不断变化的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规定现场每个工人的安全监管区域、任务以及联保互保范围,特别要强化现场指挥人员的责任,尽快形成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现场安全管理体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我分局以挂图的形式下发到了监察辖区所有煤矿企业,但通过该起事故暴露出仍有部分煤矿企业对《条例》贯彻学习不够,特别是对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不清,对此,要求煤矿企业立即组织管理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事故报告的责任。同时将《条例》对事故报告的部分相关规定特作如下强调:

    《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