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神华集团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利民煤矿“6.19”运输事故的通报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文件

乌煤安字 [2008] 3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的通知

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根据分局近两年来的监察执法实践和分局实际情况,并结合内蒙古局2008上半年执法考核意见,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各室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室必须严格按月度监察计划进行监察。如遇特殊原因(临时或特殊监察执法任务、突发事件(事故)查处、监察力量减少等不可预见的原因),无法完成时,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原因和需要调整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事调室汇总,经分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内蒙古局。

     二、电子执法文书定稿前必须经室主任严格把关,确保执法文书准确、合法、有效,并于每月底前入库、定稿。

     三、各室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核销前,必须经复查(并下达复查意见书),确保隐患已消除。

     四、各室在分局每月初(第一个星期一)的工作例会上,汇报本室上月监察执行工作及计划完成情况。各室按季度上报监察执法分析报告,执法分析报告应对季度监察执法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制作文书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执法分析报告经事调室汇总,形成分局执法分析报告并上报内蒙古局。

     五、现场检查笔录要按㈠矿井基础管理方面、㈡“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含“安全检测、监控系统)、㈢机电管理方面、㈣顶板管理方面、㈤防治水管理方面、㈥其它方面等进行制作,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六、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监察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在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由进行监察执法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研究决定;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由分管各室的处级领导负责立案审批,对单位实施3万元以下、对个人实施1万元以下的处罚由分管各室的处级领导与各室集体研究决定;对单位实施3万元以上、对个人实施1万元以上的大额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由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在按照“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由分局领导主持听证会,并指定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书记员由各室其他人员担任。

     七、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按期进行结案。一般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分局领导同意,可延长为90日内结案。
八、5万元以上的大额行政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内将执法文书传真至内蒙古局执法监督处备案。

 

?????????????????????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