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效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重点在于制度建设,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要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和管事,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四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二章 职责化分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03]38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煤安司办字[2000]16号),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解落实本处室的主要职责,并建立健全处室每个成员的岗位责任制,经局人事部门审核后,作为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也应将国家局批准的职能进行细化,认真分解落实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和每个监察成员的岗位责任,报局人事部门备案,作为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局机关业务处室的工作重点是:对重大监管监察问题的督查,对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对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主要做协调、调研、监督、服务性工作,为基层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位于监察执法的第一线,主要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察执法,以求真务实精神通过具体扎实的工作,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做强,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学习制度包括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处室、科站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学习。学习要有计划,有措施,并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中心组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其他人员集中学习(包括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学习要有专门记录,以便考核。每人每年要写一篇质量较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要将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工作规则。行政工作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会议及接待制度;

(四)文件办理及印章管理制度;

(五)信息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政务公开制度;

(八)工作督办制度。

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确保政令畅通,无论那一岗位出现问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分日常监管监察制度和重点监管监察制度。

日常监管监察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监管监察的目标及范围;

(二)安全监管监察的程序;

(三)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制作及使用规定;

(四)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五)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六)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制度。

重点监管监察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监管监察主要危险源分布情况;

(二)重点行业监管监察制度;

(三)重点地区监管监察制度;

(四)重点企业监管监察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都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监管监察到位、执法到位、执行到位。局机关业务处室人员平均每年深入企业监督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平均每月下井监察原则上不少于10次,办事处其他监察执法人员每月下井监察原则上不少于15次,并详细填写《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每年组织一次跨辖区的互检工作,以便相互学习与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制度。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事故报告制度;

(三)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

(四)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五)事故查处跟踪监察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种证件发放与管理制度。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办法;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办法;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发放与管理办法;

(四)对各种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政策和标准核发证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及物业管理制度。财务及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关及办事处日常财务管理制度;

(二)罚没款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五)车辆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制度。

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培训制度。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

(二)提拔任职培训;

(三)更新知识培训;

(四)专门业务培训;

(五)依法行政培训;

(六)理论知识培训。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局统一组织,局人事培训部门安排的上述培训,必须认真地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 党建及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建设: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以德治国”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三)作风建设: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四)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组织日常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制度。

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健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对权力运作加强制约和监督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1次;

(五)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办事处主要领导每半年到省局述职一次;

(六)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三)制定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及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四)制定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五)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及挂职锻炼制度。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原则要进行轮岗。

第十八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逐级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要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三)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管理。每年对各办事处至少巡视一次;

(四)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及警示教育制度;

(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奖惩制度;

(六)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定期召开被监管监察对象座谈会;开展廉政建设跟踪调查;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以及国家局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四个不准”、“五项要求”和“九条纪律”。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局成立监督与考核委员会,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协助,由纪检、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及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每年初给各盟市下达安全控制目标,给各处室及各办事处下达年度实绩考核目标。各盟市应将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各处室及办事处目标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考核目标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每个处室和办事处都必须有本部门的全年工作目标及工作安排,每个工作人员也都必须有本人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安排,以便于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日常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由各处室和各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考核实行量化并逐月进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定期或利用各种检查之机,对相应承担的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每次监督与考核都必须有详细文字记载。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和各办事处每季度应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局人事部门,每个部门及个人都必须有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材料。监督与考核委员会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与考核,重点监督考核制度建设情况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年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评定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每年将开展下列评选活动:

(一)先进处室及先进办事处;

(二)优秀公务员及先进个人;

(三)先进党组织及优秀共产党员;

(四)执法文书评比优秀单位及个人。

对符合条件者,将推荐参加自治区及国家局各类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立功表现者单独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实绩考核目标的处室和办事处,按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制度建设不健全、责任目标不落实、基础资料不齐全的部门都不得评为先进,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监督与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及廉政记录都将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处罚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此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